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各车间、班组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用于保护劳动者在特种作业环境中免受伤害的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防冲击眼护具、防尘口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防毒面具、焊接眼面防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静电阻燃服、防砸安全鞋(靴)、防刺穿鞋、绝缘鞋(靴)、防化学品手套、耐酸碱防护服、防坠落安全带张紧装置(含安全带、安全绳、自锁器)、绝缘手套及其他依法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防护用品。
第四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确保配备到位、正确佩戴、有效防护。
第五节 职责分工(自实际编写时编排为章节,本节置于总则后')}